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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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即 喬智商行 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上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確定(被告於99年1月13日當庭具狀撤回上訴(對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