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訴字第1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二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二人係基於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為同種類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提起本件,其訴訟上之利益本係各別,利害關係各自存在,故其等起訴及上訴之利益亦各別存在,互無依存,其等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自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權部分為新台幣(下同)778,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2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部分)為4,500元,合計17,220元;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權部分為新台幣855,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4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部分)為4,500元,合計18,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