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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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李文龍附表:
一、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或在學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領取之各類低收入戶補助、津貼之項目及數額。
四、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五、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六、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受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投資買賣之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