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23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次按,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其已於96年7月23日案件繫屬本院後之同年11月23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童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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