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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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61號聲請人即被告 辛俊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俊傑取具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之保證書,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台中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辛俊傑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其所犯詐欺案件,業經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擬於103年9月26日宣示判決,被告前經通緝始到案,固有逃亡之羈押原因,然非不得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本件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取具保證金新臺幣1萬2千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中市○區○○路○○○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