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 林玟婷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惟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300元,尚欠新台幣2,4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譚系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