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6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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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654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被告 李芷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321元,及民國起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6,3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