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嘉慈被告李意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意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張嘉慈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6日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8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07號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被告屆時到庭,復均未在監,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亡,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刑事保證金30000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