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石安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弘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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