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鴻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丹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
肆仟玖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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