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國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06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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