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八一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乃家中獨子,家境困頓,與父親以打零工維持生計,且母親患有嚴重哮喘症、重度憂鬱症、神經耗弱症等致無法工作而在家休養,又被告已於偵查中全數供出主犯 林景華 之犯行,使得檢警順利將之逮捕並據以追訴其刑責,為返家幫助家計、照顧病重之母親及奔祖父之喪,以略盡孝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以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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