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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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新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雪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鋒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陸仟零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
叁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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