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五八七號
原告梨明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阿時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華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內湖區,與原告間買契約債務履行地在南投縣,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