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盜匪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甲○於同年四月十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仍有事項待調查,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