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營坤 被告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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