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
丙○○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 律師被告戊○○
己○○右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四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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