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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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三0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藏匿犯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一百六十四條
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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