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黃精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箱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9行及第14行中關於「中華民國年9月17日」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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