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張廖貴專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寶玉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裁判費348,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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