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上訴人 張廖貴專 被上訴人 王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因其主張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下同)7,585,804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76,141元,為其嗣更正其主張買賣價金之金額為23,223,776元,則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應核定即為23,223,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424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76,141元,尚欠140,283元,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及未繳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及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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