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家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18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梁家茜 、 賴清祥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等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足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