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瀅壬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7年4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4月1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