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雅芬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哲維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雅芬、郭哲維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雅芬、郭哲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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