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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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訴人 陳友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壹佰零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部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至於請求開立服務證書部份,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