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