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甲○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甲○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並坦承於通緝期間復以相同手法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並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著自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紹紘法官紀文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