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二)海惠(法)字00六四三二號函檢附查詢單及聲明書存卷可按,茲上訴人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