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三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四九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一號、第一九三二八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0九號、第一八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行提起公訴,嗣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同一案件之在押被告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宣示自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