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