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5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人 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5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9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