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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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莉臻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32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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