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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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廖顯芳
被 告 陳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00元(參見卷附臺
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於民
國110年間現值為90,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