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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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與被告 林勇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