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原告 趙蓉蓉 被告 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千達 林志鵬 符仕育
張素綿
王語潔 邱芸熙 林芊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對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張素綿、王語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原告主張被告邱芸熙、林芊秀均為其投資金盛集團之上線,就其所受損害應負侵權責任,故被告邱芸熙、林芊秀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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