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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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陳柏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醫事法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