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第101號第102號第103號第104號第105號第106號第107號第108號原告 鄭翔仁
陳國清 陳國億 陳雅芬 吳金治 原告兼上五人送達代收人 陳盈辰 原告 李駿琳
江書妍 李信儒 被告 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符仕育
張素綿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