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第610號第645號第646號原告 陳美娟
張綉芬 廖素葉 陳子琳 原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秀靜 原告 劉詠翎
林秋伶 林佑珊 原告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林秋珍 被告 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千達 林志鵬 符仕育
張素綿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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