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第329號第330號第349號第355號第488號第489號第494號第495號第497號第498號第501號第502號第503號第504號第505號第510號第516號第517號原告 陳麗娟
楊木全 康茂成 王宥登 蔡宜妤 陳蜜 林阿溪 林建銘 林姿誼 黃宜甄 高一華 董淑美 陳惠娟 蘇文菊 張哲豪 李漢祥 李怡君 葉麗玲 劉仙湧 葉南伽 林怡君 鍾珍玟 劉倚岑 宋雅歆 陳姿諭 黃建賓 王佳惠 黃玉琴 江綉容 林秋花 陳海山 陳百慧 許珮蓁 葉玟玲 陳玉梅 王明華 王林美雪
林燕雪 林宥薰 李蘇素梅
林春雄 黃美容 鄭舒娟 尹黨紅 何育民 何淑珍 李宗霖 林均遠 劉宥孜 陳誼潔 蔡秉軒 陳瑛慧 張琦霞 吳麗珍 陸暉
林清輝 林維鴻 林珮璇 林清治 鄭美嫻 陳世彬 黃昭朗 廖婉伶 王俊貴 王儷蓉 徐立衿 徐陳宜伶
邱明泰 蘇熊淑女
蔡陳糧 李俊明 邱俊仁 林秉政 鍾孟君 林彩雪 涂芳鈴 魏良晏 魏慈誼 羅瓊珍 劉家和 劉育吟 林盈村 葉淑英 盧玲雪 陳沴涵 李建毅 江美酌 許詠婷 張麗宸 李嘉峰 李杏鎂 蕭健文 李杰騰 王彩齡 方湘涵 王彩齡即 宏濬 工業原料行
方紫彤 李春華 李孟軒 李家綺 方月琴 盧澎基 江崑鏞 黃玉霞 林喬茵 黃淑芳 洪淑貞 洪淑惠 黃絹琇 高文賓 高嘉陽 高綺霜 黃永堅 王日隆 鄭炎云 胡蕙真 陳盈宇 李肖梅 馬唐牧 蕭茗馨 蕭茗襄 蕭志誠 陳佳驊 黃子濬 吳瓊惠 陳嘉容 曾李梅花
曾士然 曾愈淑 周明道 彭素秋 李松川 郭芝樺 余鳳嬌 周詩茵 李驊佩 陳畹穠 李瑂玲 陳月圓 張美連 周麗屏 陳麗麗 蔡翠雲 顏福全 顏里真 顏琨麒 林鈺芷 陳書書 田秀惠 黃蔡寶琴
林小鈞 許依琳 許嘉恩 許嘉敏 張翌瑋 張碧霞 張源火 張瑋宸 黃一平 劉書華 黃德安 黃壬禾 黃子珅 余敏 余奕霖 余琪琛 譚小媛 許進發 許智傑 許智偉 徐煥澤 徐煥彰 岑健華 張立群 何淑貞 蔡凱蓁
鄧美華 林嘉郁 鄧玉嬌 林素美彭瑞貞蔡叔嬌王則陽鄒淑華方品捷李順章李政道楊菊美陳皇志廖信鑰石牡丹蔡阿玉周恒如孫蓮華蔡宜珍吳珮芯即億峰企業行
孫珮珮孫志弘劉嘉琳胡哲綸陳效寧陳竑安陳貫倫陳綺麗陳成興李青峻陳依屏沈淑惠施伯謙黃昱凱呂秀琴黃珠綺林東燦鄭佳容林芷英羅玉綪吳玉足鐘文正吳姿醇即吳麗鳳
吳金霖吳沛錦吳京儒林盈孜
沈天仁林盈孜即許月英繼承人
周芬琪徐涼粉曾麗卿林晁旭
林渝榛胡茂松即真武企業行
胡茂松胡文明胡絜萁胡雅萍林美秀盧廷嘉盧易成林思辰上23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仁聰律師原告張應華
孫桂珠張榮棠黃螢忻儲良均(原名儲良芝)上五人共同告訴代理人王崇宇律師原告曾俞涓
楊玉淳陳吳芳招
曾寶珠張登淵顏大翔李雅雯黃瓊樺李秉勲顏登教劉玉真莊淑惠陳亮如蔡佳靜被告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林立宇劉玉仁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
張素綿
王語潔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