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國光
簡岑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被告 王永豪 被告 鄭惠娟
林立宇 劉玉仁 林千達 林志鵬 符仕育
張素綿
王語潔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之0、0、0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被告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對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立宇、劉玉仁、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張素綿、王語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原告主張被告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受損害應負侵權責任,故被告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