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交簡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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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北交簡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2560號),本院於99年9月21日所為簡易裁定(99
年度北交簡字第40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記載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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