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6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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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66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16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各筆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乙○○○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
○於民國97年5月2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5,000元
、②225,000元,約定清償期限均為102年5月20日止,有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及按借款餘額計付利息。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
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
成計收違約金。詎料被告上開2筆貸款分別自99年5月20日
及99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迄今尚欠伊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
展基金貸款借據、本金異動記錄卡、農業金庫歷史利率查詢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聖源
┌──────────────────────────────────────────┐
│附表:99年度雄簡字第1664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壹萬伍仟貳佰伍拾│99年06月21日起│2.888﹪│99年06月21日起│按前開利率2.888﹪│
││壹元│至99年12月20日││至99年12月20日│計算之違約金。│
│││止││止││
││├───────┼────┼───────┼─────────┤
│││99年12月21日起│3.151﹪│99年12月21日起│按前開利率3.151﹪│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
├──┼────────┼───────┼────┼───────┼─────────┤
│002│壹拾肆萬零玖佰陸│99年05月21日起│2.888﹪│99年05月21日起│按前開利率2.888﹪│
││拾貳元│至99年11月20日││至99年11月20日│計算之違約金。│
│││止││止││
││├───────┼────┼───────┼─────────┤
│││99年11月21日起│3.151﹪│99年11月21日起│按前開利率3.151﹪│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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