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О二號
  原   告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第二項關於簽發本票之時間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