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移送聯」、「廻覆聯」、「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
欄內偽造之「紀混敏」簽名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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