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7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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