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貳日所為之玖拾伍年度易字第捌零伍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0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另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