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育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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