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0條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3款規定,於民國94年7月25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94年10月25日、同年12月25日起、95年2月25日、同年4月2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劉惠娟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