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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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正賢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沃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千一百三十八萬一千五百九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八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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