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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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乙○○
丙○○被告台勝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